联邦企业家移民

联邦企业家移民项目适合于那些希望在加拿大创业之企业家。值得注意的是,与投资移民不同,企业家移民所获得之签证为有条件签证。申请人应在入境后履行开办企业等义务后,才能申请将签证条件去除。

2002年6月28日实施之加拿大“移民及难民保护法”(IRPA)对联邦企业家移民(Entrepreneur Program)之要求如下:

“企业家”定义为:

1. 具备商业经验 *;
2. 拥有至少30万加元(约195万人民币)之合法积累之净资产; 并且
3. 向移民官出具书面声明,表明有意向以及能力达到移民法98(1)-(5)条款中规定之签证条件。
*”商业经验”, 意味着企业家必须在提交申请前之5年内在一个“合资格企业”中拥有一定比率之股份至少2年。

签证条件

98. (1) 企业家移民在入境加拿大后必须满足以下条件:
i. 企业家必须控制(通过创办或购买或购买之方式)一个“合资格之加拿大企业”之1/3以上之股权;
ii. 企业家必须积极并持续地管理上述“合资格之加拿大企业”;以及
iii. 企业家必须至少为除本人家庭成员外之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创造1个全职就业机会*.
*”全职工作” 意味着每年 1,950 小时之有报酬工作.

(3) 企业家必须在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后3年内至少有1年时间满足上述条件。

(4) 企业家必须在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后3年内向移民局提供证据,证明自己满足企业家移民之条件。

(5) 企业家必须向移民官提供:
i. 在成为永久居民后不超过6个月,必须向移民局申报住址以及电话号码;以及
ii. 在成为永久居民之后18-24个月期间,必须提供证据,证明自己满足企业家移民之条件。

定义

“合资格之企业” 指一个企业,该企业应并非已获取投资收益,如利息、分红或资本增值为主要营业目的-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前5年中应有2年达到以下4条标准中之2条:
1. 所占有的股份比例创造了超过2个全职就业机会;
2. 所占有的股份比例创造了超过500,000加元(约325万人民币)之营业收入;
3. 所占有的股份比例创造了超过50,000加元(约32.5万人民币)之净利润; 并且
4. 所占有的股份比例拥有超过125,000加元(约81万人民币)之公司净资产.

“合资格之加拿大企业” 指一个在加拿大营运之企业,该企业应并非已获取投资收益,如利息、分红或资本增值为主要营业目的-在申请人移民后3年中至少有1年达到以下4条标准中之2条:
1. 所占有的股份比例创造了超过2个全职就业机会;
2. 所占有的股份比例创造了超过250,000加元(约162.5万人民币)之营业收入;
3. 所占有的股份比例创造了超过25,000加元(约16万人民币)之净利润; 并且
4. 所占有的股份比例拥有超过125,000加元(约81万人民币)之净资产.

在2002年1月1日之前提交之企业家移民申请将按照加拿大原“移民法”所规定之挑选准则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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